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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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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“房产证今天办好了,我(wǒ)心中的(de)石头落了地。”日前,四川省蓬安县检察(jiǎnchá)院检察官接到一起继承纠纷案的当事人何女士打来的电话。从诉讼(sùsòng)到申请检察监督,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曾经因为遗产分配越闹越僵,而这场纠纷还要从一份录音遗嘱说起。

2022年11月,何女士(nǚshì)(nǚshì)的父亲老何(lǎohé)(lǎohé)因(yīn)病去世,留下房屋三套、银行存款等遗产若干。住院治疗期间,老何在意识尚清醒时口头交代了财产分配意愿,并由(yóu)何女士录音: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(qīzǐ)许女士、母亲程女士、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,程女士、何女士另各继承10万元现金。老何去世后,何女士主张按照父亲生前口头遗嘱录音内容分割遗产,但何女士的继母许女士、祖母程女士均认为老何没有书写正式遗嘱,且录音时除老何外,只有何女士和(hé)许女士两个人在场,没有其他(qítā)见证人,对录音遗嘱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,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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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民法典第1137条、第1140条规定,以录音录像(lùxiàng)形式立(lì)的遗嘱(yízhǔ),应当有(yǒu)两个以上见证(jiànzhèng)人在场见证,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因老何在交代遗嘱时,在场录音的何女士和许女士均为继承人,故该录音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构成要件,无法律效力,老何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2023年5月,法院作出判决(pànjué),老何的三套房产中,一套婚前个人所有(gèrénsuǒyǒu)已办理产权的房屋由三名(sānmíng)继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份额(fèné)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(zìjiànfáng)各一套,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,如当事人仍有争议,可另行提起诉讼。银行存款、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,按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后,予以平等分割。

“父亲临终前明明有录音交代遗嘱,为什么不能按他(tā)的意愿分配?”一审判决生效后(hòu),何女士不服,认为法院的判决忽略(hūlüè)了老何的录音这一重要证据,不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,且对老何的遗产范围认定不当,未(wèi)依法对未办理(wèibànlǐ)产权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继承,损害了自己的合法继承权。2023年10月,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(zàishěn),但被驳回。

2023年11月,何女士向蓬安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。依法受理案件后,承办检察官随即围绕老何(lǎohé)的婚前公积金是否属于(shǔyú)个人遗产、未确权房产能否纳入遗产分割以及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三个(sāngè)争议点进行审查(shěnchá)。

经全面审查、厘清案件脉络,检察机关认为老何立遗嘱时并无危急情形,录音因缺乏见证人、未记载时间等要素确属无效,应(yīng)适用(shìyòng)法定继承;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(yíchǎn)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(de)个人合法财产,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,无法确定为遗产,故原审对案(duìàn)涉两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未作处理并无不当。同时,检察机关发现原审判决中将老何的银行存款和公积金余额分出夫妻(fūqī)共同财产部分后(hòu)平分给三名继承人(jìchéngrén),但未将老何的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范围,且(qiě)对现金计算错误。2024年3月,蓬安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,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,通过裁定方式(fāngshì)对案涉公积金余额认定及现金遗产的分配进行了纠正。

然而,何女士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对房产的(de)处理仍存在(zài)较大争议,均要求对案涉三处争议房产进行分割。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,承办检察官对案涉遗产逐一进行梳理计算,在尊重老何临终意愿,并结合各(gè)继承人预期(yùqī)的基础上提出方案;联合法院(fǎyuàn)多次采取“背对背(bèiduìbèi)沟通+面对面协商”的模式召开调解会,向当事人释法说理,帮助他们纾解矛盾打开心结。

最终,何(hé)女士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达成和解协议,约定老何已(yǐ)办理产权的房屋由何(yóuhé)女士继承,何女士为此向程女士、许女士支付相应款项;未办理产权登记(dēngjì)(dēngjì)的农村(nóngcūn)自建房由三人共同对外出售,售出价款按一定比例分配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由许女士继承,许女士为此向何女士、程女士支付相应款项,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的分配以法院再审裁定为准。今年3月,各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协助(xiézhù)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给付现金,这起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画上了句号。

以形式(xíngshì)要件保护遗嘱的真实性

相较于书面遗嘱(yízhǔ)和危急情况下的(de)口头遗嘱,录音录像遗嘱更具稳定性,可以避免记忆偏差,也能够便利被继承人(jìchéngrén)(jìchéngrén)表达意愿。为了确保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民法典第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明确规定,“以录音录像形式(xíngshì)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(xìngmíng)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”。同时,民法典第1140条还明确,继承人不能作为(zuòwéi)遗嘱见证人。

本案中,老何(lǎohé)虽留有录音遗嘱,但录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(yàojiàn),因此没有法律效力。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,在遗嘱无效(wúxiào)的情况下,老何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。

民法典对订立遗嘱的(de)形式(xíngshì)要件予以严格规定并非束缚(shùfù)被继承(jìchéng)人表达意愿的自由,而是要通过规范保障遗嘱继承的秩序和遗嘱的真实性。一份经得起合法性检验的遗嘱,才能在财产的继承中真正体现被继承人的情感寄托,让遗产继承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而非撕裂关系的利刃。

(四川省(sìchuānshěng)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何嘉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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